將第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當將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草案及其說明等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需要進行聽證的,起草單位應當舉行聽證會。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為了規范宜春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擬訂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的程序,保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江西省立法條例》《江西省人民政府擬訂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程序規定》和《宜春市立法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四條【基本原則和要求】擬訂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規章,應當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確定的立法原則,符合上位法的規定,堅持從本市實際出發,堅持為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原則上不作重復規定。
第十二條【立法工作計劃落實】列入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項目,起草單位應當按照計劃要求組織實施,不得擅自變更。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完成起草工作并報送審查的,起草單位應當向市政府提交書面說明,并抄送市司法行政部門。
第十六條【征求意見】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內容,涉及市政府其他部門的職責或者與其他部門關系緊密的,起草單位應當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相關部門應當出具書面意見,加蓋本部門印章后按時反饋給起草單位。與相關部門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充分協商;協商后不能達成一致的,起草單位應當在上報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送審稿時說明情況和理由。
第十八條【送審稿】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應當由起草單位的法制機構審核,經起草單位集體討論通過,形成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草案送審稿,并由起草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后,上報市政府審查;幾個單位共同起草的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送審稿,應當由起草單位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
第二十三條【征求意見】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將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送審稿、送審稿涉及的主要問題征求意見稿發送市政府有關單位或者專家征求意見;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送審稿作出修改后,征求有關單位或者專家意見。
第二十四條【論證咨詢】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起草單位,就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送審稿涉及的重大問題進行論證咨詢,廣泛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咨詢可以采取實地調研、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委托研究等多種形式。
第二十五條【爭議處理】有關單位對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送審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體制、權限分工等問題有不同意見的,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進行協調,達成一致意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提出意見并報市政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