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非诉审查的调研报告

行政非诉审查的调研报告

问:在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及执行中如何理解和适用
  1. 答:非诉行政执行存在的正当性依赖于其公正目标的实现及对行政效辩弯率必要的尊重与保障。本文在解读和评析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司法审查标准不同观点基础上,针对携液闷我国现行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司法审查标准存在形态单一、界限模糊、可操作性差的问题,提出了埋谈完善我国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司法审查标准的思路,即确立合法性审查为基础,合理性审查为补充的多元化非诉行政执行司法审查标准;同时,为实现并协调非诉执行制度价值,审查环节在程序设计上应以书面审查为主,但在可能严重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法院可采用言辞审理,即在审查形式上,以书面审查为主,以实质审查为辅。
  2. 答:对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一般是指法院依行政机关的申请和《行诉法》第66条的规定,对未经诉讼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顷嫌进行受理和审查的活动。其审查标准为:
    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执行内容?
    二、是否有明确的被执行人?
    三、行政执法文书是否确已送达当事人?
    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有无超越职权范围、滥用职权?
    五、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笑乎启是否充足?
    六、申请执行人为具体行政行为时适用碰如法律是否正确?
    七、审查申请执行人所为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
    八、行政处罚是否公平、适度?
    九、行政机关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对这种审查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的实质性审查,而非程序性审查,这就要求法院不仅要看行政机关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具 备,是否具备申请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条件,还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行政机关是否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问:行政非诉案件审查标准
  1. 答:法律分析:行政非诉案件审查标准如下:非诉执行审查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为审查标准。凡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都应当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根据规定: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明显不足,如果部分证据有瑕疵但不影响事实认定的,仍应准予执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一判橡般表现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适用法律法规,适用已经废止或失效的法律法规,适用的法律法规明显不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所针对的情形,适用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规章及规掘卜旁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一般表现形式有,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并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如果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出现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弊扰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七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前发现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问: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
  1. 答:法律主观:
    非诉的行政执行机关,一般是公安机辩芦关,税务机关,海关,国家安全机关等机关。如果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并不具有强制执行权力的,则一般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一百五十七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猛灶漏;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枝烂法院执行。
行政非诉审查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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