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制眉山水土保持方案有哪些意義呢?
水土保持是防治水土流失,保護、改良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建立良好生態環境的工作。運用農、林、牧、水利等綜合措施,如修筑梯田,實行等高耕作、帶狀種植,進行封山育林、植樹種草,以及修筑谷坊、塘壩和開挖環山溝等,借以涵養水源,減少地表徑流,增加地面覆蓋,防止土壤侵蝕,促進農、林、牧、副業的多方面發展。對于發展山丘區和風沙區的生產和建設、減免下游河床淤積、削減洪峰、保障水利設施的正常運行和保證交通運輸、工礦建設,具有重大意義。
水土流失
水土流失是指由于自然或人為因素的影響、雨水不能就地消納、順勢下流、沖刷土壤,造成水分和土壤同時流失的現象。主要原因是地面坡度大、土地利用不當、地面植被遭破壞、耕作技術不合理、土質松散、濫伐森林、過度放牧等。水土流失的危害主要表現在:土壤耕作層被侵蝕、破壞,使土地肥力日趨衰竭;淤塞河流、渠道、水庫,降低水利工程效益,甚至導致水旱災害發生,嚴重影響工農業生產;水土流失對山區農業生產及下游河道帶來嚴重威脅。
生產建設項目為什么要編制眉山水土保持方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相關條例規定: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按照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沒有能力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應當委托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機構編制。
水土保持方案應當包括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范圍、目標、措施和投資等內容。
水土保持方案經批準后,生產建設項目的地點、規模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補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批機關批準。
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生產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當驗收水土保持設施;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