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招警考試公安基礎知識:公安行政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公安行政賠償是指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時,由國 家承擔的賠償。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其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其二,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其三,以毆打、虐待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五,其他違法行使行政職權行為造安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其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其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其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其四,造成財產權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1.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況。
【實戰演練】
(單選)下列可以構安行政賠償的事由是:
A.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民身體傷害結果的
B.采用剝奪人身自由措施造成損害結果的
C.適用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結果的
D.使用武器、警械造成損害結果的
A正確。由于BCD都未說明是違法采取的行為,故BCD排除。故本題答案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