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日報客戶端記者 周曉荷
11月22日,教育部發布《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征求意見稿)》,明確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支持教師正當行使教育懲戒權,引來中小學教師、家長關注。
既要嚴格教育,又不敢批評,這是很多老師面臨的尷尬。《征求意見稿》明確,學生違反學生守則、校規校紀、社會公序良俗、法律法規,或者有其他妨礙教學活動正常進行、有害身心健康行為的,教師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可以視情況予以適當懲戒。
“適當”應該如何把握?《征求意見稿》明確了教育懲戒的實施原則、適用情形以及教育懲戒的方式。比如,在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教師根據學生違規違紀情形,可以采取點名批評,責令賠禮道歉、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不超過一節課堂教學時間的教室內站立或者面壁反省等方式,當場進行教育懲戒。具體,來看看《征求意見稿》的相關條文:
第四條(職責要求) 學生違反學生守則、校規校紀、社會公序良俗、法律法規,或者有其他妨礙教學活動正常進行、有害身心健康行為的,教師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可以視情況予以適當懲戒。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支持教師正當行使教育懲戒權,制止有害于學生或者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言行。
第五條(實施原則) 實施教育懲戒,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育人為本。應當基于關愛學生的宗旨、符合育人規律,達到教育學生遵守規則、增強自律、改過向上的目的。
(二)合法合規。應當以事先公布的規則為依據,尊重學生基本權利和人格尊嚴,遵循法治原則,程序正當、客觀公正。
(三)過罰適當。應當根據學生的性別、年齡、個性特點、身心特征、認知水平、一貫表現、過錯性質、悔過態度等,選擇適當的懲戒措施,實現教育效果。
(四)保障安全。應當事先了解學生行為動機、判斷行為性質,并注意方式、場所和環境的安全,防范可能出現的風險。
第六條(一般懲戒)教師在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根據學生違規違紀情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當場進行教育懲戒:
(一)點名批評;
(二)責令賠禮道歉、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
(三)適當增加運動要求;
(四)不超過一節課堂教學時間的教室內站立或者面壁反省;
(五)暫扣學生用以違反紀律、擾亂秩序或者違規攜帶的物品;
(六)課后留校教導;
(七)學校校規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學生擾亂課堂或者教學秩序,影響他人或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教師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將學生帶離教室或者教學現場,暫時隔離。
教師對學生實施前款措施后,應當視情況以適當方式告知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下稱家長),要求家長共同做好對學生的教育工作。
第七條(較重懲戒) 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情節較重或者經現場教育懲戒拒不改正的,教師經學校德育工作負責人同意,可以實施以下教育懲戒措施,并應當通知家長:
(一)暫停或者限制學生參加課程表以外的游覽、社會實踐以及其他外出集體活動;
(二)承擔校內公共服務任務;
(三)由學校學生德育工作負責人予以訓導;
(四)在學校設置的專門教育場所隔離反省或者接受專門的校規校紀、行為規則教育;
(五)要求家長到校陪讀;
(六)學校校規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第八條(嚴重懲戒) 學生違規違紀、行為失范,屢教不改的,或者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秩序的,或者有欺凌同學、辱罵毆打教師等惡劣情節的,教師應當提請學校采取以下措施進行教育懲戒:
(一)給予不超過一周的停課或者停學,要求家長帶回配合開展教育;
(二)由法治副校長或法治輔導員予以訓誡;
(三)安排專門的教育場所,由專業人員進行輔導、矯治;
(四)改變教育環境或者限期轉學;
(五)學校校規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對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經教育懲戒仍不改正的學生,學校可以給與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的紀律處分。對高中階段學生,還可以給予勒令退學或者開除學籍的紀律處分。
學生行為涉嫌違法、犯罪的,學校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因違法、輕微犯罪行為但不予行政、刑事處罰的學生,學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建議將其轉入專門學校教育矯治。
第九條(強制措施)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使用違規或者違法危險物品的,應當予以制止、暫扣并通知家長,情況嚴重的,應當報告學校。暫扣的違規物品應當在適當時候交還學生家長。違法、危險物品應當予以沒收或者報告公安機關、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教師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發現學生藏匿違法違規物品的,應當責令學生交出或者對其藏匿物品的課桌、儲物柜等進行檢查。
學生行為損害公共財物或者他人物品的,應當依法予以恢復原狀或者賠償。為避免懲戒教育“變味”,《征求意見稿》為中小學教師劃出行為紅線,這些行為不得出現:
(一)以擊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行為;
(二)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反復抄寫,強制做不適的動作或者姿勢等間接傷害身體、心理的變相體罰行為;
(三)辱罵或者以帶有歧視、侮辱的言行貶損等侵犯學生人格尊嚴的行為;
(四)因個人或少數人違規違紀行為而懲罰全體學生;
(五)因個人情緒或者好惡,恣意實施或者選擇性實施懲戒;
(六)其他侵害學生基本權利或者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征求意見稿》一發布,就在我省中小學教師、家長中引起了熱議。“嚴師出高徒,孩子不聽話,老師管教,我是贊同的。”學生家長陶女士說,但她同時建議,懲戒教育實施的“尺度”應當更明確:“比如口頭檢討、賠禮道歉是面向全校、全年級還是全班?如何增加孩子對心理教育的承受能力,這些需要學校更加細致的規定。”
在鄭州市惠濟區香山小學校長劉紅看來,這份《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各方職責,教育懲戒有章可循,有據可依。她說,懲戒和鼓勵是教育缺一不可的兩面,懲戒教育同樣需要家校協同,互相理解和支持。《征求意見稿》讓孩子知道自已哪些形為需要接受懲戒;讓家長積極履行教育職責,接受恁戒是老師正常教育行為,讓一線教師對學生犯錯誤有了應對底氣,讓懲戒在陽光下進行。
“這份《征求意見稿》的出臺,讓教師的懲戒權落地,但我們應當明白,教育懲戒是基于教育目的與需要,實施懲戒懲戒教育不同于體罰!”開封市金明中學教師王南說,我們要執教從嚴,但也要嚴中有情、嚴中有愛、嚴中有法、嚴慈并濟,建立健康融洽的師生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