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對**環境審判質量有著關鍵作用。運用專業技術和技能,準確地定性污染物尤其是污染環境的行為,科學判斷環境損害行為與損害后果間的因果關系和損害程度、損害范圍還有損失數額等,為處置環境污染糾紛和懲治環境犯罪提供關鍵性技術支撐,這無疑將極大地方便環境審判工作。相反,如果缺乏科學的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將這種科學技術問題完全交由法官來判定,法官就會在審理和判斷上難下決心,就會出現污染原因講不清,污染者搞不準等問題,損失多少更是一筆糊涂賬。
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工作發展緩慢是影響我國環境審判質量的一個重要因素。隨著環境損害侵權糾紛案件日益增多,.高人民法院及一些地方法院陸續建立了環境資源審判庭。據統計,近年來,環境損害侵權糾紛以年均25%的速度不斷增加,但環境損害侵權糾紛進入司法程序的卻僅占全部案件的17%左右。經過研究比對,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件的比例之所以如此之低,關鍵原因就是缺乏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或者司法鑒定機構無法正常開展環境損害鑒定工作。缺乏科學的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意見,當事人難以提起訴訟,即使提起訴訟,也會因為關鍵證據缺失而難以勝訴。與此同時,在一些地方,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因管理不夠規范等原因,陷入“重復鑒定”、“多頭鑒定”、“花錢買鑒定”的困境,使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工作嚴重缺乏公信力,從而導致大量的環境損害侵權糾紛無法得到及時公正解決。
綜上所述,我國有必要強化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工作,并應依法強化對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人員的登記審核管理,在此基礎上制定專門的鑒定程序和鑒定標準,以高質量的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服務于我國環境審判工作的迫切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