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解釋,壓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于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
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于25mm的管道。
壓力管道分為:長輸管道(GA類)、公用管道(GB類)、工業管道(GC類)、動力管道(GD類)。
壓力管道規定:
本規定所指壓力管道是在生產、生活中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
壓力管道按其用途劃分為工業管道、公用管道和長輸管道。
本規定適用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輸送GB5044《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中規定的毒性程度為極度危害介質的管道;
輸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及GBJ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規定的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介質的管道;
最高工作壓力大于等于0.1Mpa(表壓、下同),輸送介質為氣(汽)體、液化氣體的管道;
最高工作壓力大于等于0.1Mpa,輸送介質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的或最高工作溫度高于等于沸點的液體的管道;
前四項規定的管道的附屬設施及安全保護裝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