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展覽效勞與租賃效勞在實踐操作中,容易混雜,下面我們來剖析一下兩者的區別。
一、定義不同:
(1)依據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則,運營租賃效勞,是指在商定時間內將有形動產或者不動產轉讓別人運用且租賃物一切權不變卦的業務活動。依照標的物的不同,運營租賃效勞可分為有形動產運營租賃效勞和不動產運營租賃效勞。
(2)會議展覽效勞與租賃效勞實質的區別在于會議展覽效勞的會議主辦方為客戶提供諸多效勞使其集中展現、洽談、溝通交流等,以到達宣傳企業或產品、效勞的目的。
二、稅目不同:
達州展覽物料租賃
(1)會議展覽效勞適用稅目6%稅率
(2)租賃效勞適用稅目11%稅率
三、征稅權不同:
(1)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效勞,不征收增值稅,同時也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2)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租賃地點在境外的租賃效勞,不征收增值稅,同時也不征收預提所得稅。
(3)中 國稅務局不對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具有征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