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企業在辦理備案時提交本企業營業執照、與經北京市建委備案的生產企業簽訂的供貨合同等資料。增加供貨單位后須將新簽訂的供貨合同補充備案。對本市各建設工程使用的鋼管、扣件,實行"誰使用,誰負責"的制度。施工單位采購和租賃鋼管、扣件時,要與生產或租賃單位簽訂質量擔保協議,查驗和保存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檢測報告等有關資料,加強對鋼管、扣件的進場驗收。質量合格資料不全和未按標準要求鑄有商標的產品不得驗收進場。應當控制供貨單位的數量,或者實行鋼管、扣件定點專供,提倡施工單位直接從生產廠家進貨。采取有效措施增強鋼管、扣件質量的可控性和質量責任的可追溯性。
從2006年4月1日起,北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承重的腳手架和模板、屋架支撐體系(以下簡稱:承重腳手架)所使用的鋼管、扣件,在進場后第一次使用前,由施工總承包單位負責,按照《低壓流體輸送用焊接鋼管》和《鋼管腳手架扣件》標準規定的指標和檢驗方法,對鋼管、扣件及緊固件進行外觀質量檢驗(其中對舊鋼管、扣件應當逐件檢查),并抽取扣件樣本進行力學性能和扭力距指標復驗。不合格的扣件不得使用。施工單位不具備力學性能檢驗條件的,應當委托有見證取樣檢驗機構或法定檢驗機構進行抽檢。外觀檢驗和力學性能復驗的技術資料應當由施工單位和檢驗單位完整存檔備查。樣本力學性能不合格的有關檢驗資料由施工單位負責上報市建筑材料管理辦公室。
各建設工程的監理單位應對鋼管、扣件的質量和規范使用進行嚴格監控,加大對危險性較大工程編制、論證和實施專項施工方案的監督力度。發現問題應立即予以糾正,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應報告市、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未按照《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規定搭設承重腳手架的,依據北京市政府發布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責令停工整頓,直至對企業和項目經理給予降低或吊銷資質、資格的處理,并給予曝光。對向建設工程供應不合格鋼管、扣件的生產企業和租賃企業,由市建筑材料管理辦公室核實有關檢驗證明材料,經市建委審核后記錄在建設行業警示系統,并移交質量技術監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情節嚴重的,禁止本市建設工程的施工單位今后向其采購和租用鋼管、扣件。各區、縣建委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建設工程和施工單位鋼管、扣件使用的監督管理。各建要負責將本通知在所屬施工企業貫徹落實。各區、縣建應當在2006年5月底前對所管轄的工程和企業貫徹本通知的情況進行檢查,將檢查結果書面報市建筑材料管理辦公室。